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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
17日
2020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 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工作安排,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二、2020年7月1日前,我部已受理的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三、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五、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部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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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
26日
2018年
行业领域建筑业较大事故多发 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是主因
国务院安委办通报 上半年全国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 近日,国务院安委办通报全国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今年上半年,全国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事故总量同比增加,且发生1起重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通报显示,建筑业事故总量持续保持在高位。上半年全国建筑业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732起、死亡1752人,同比分别上升7.8%和1.4%,事故总量已连续9年排在工矿商贸事故第一位,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自2016年起连续“双上升”。 上半年部分地区和行业领域建筑业较大事故多发,9个省份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事故,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领域的较大事故占比最大,其余依次是交通建设工程和电力建设工程领域。高处坠落和坍塌是建筑业事故主要类型,在一般事故中,高处坠落事故占全部事故总数的48.2%,物体打击占13.6%;在较大事故中,坍塌事故起数占总数的45.1%。中央企业较大以上事故多发。复杂地质条件下施工重大事故风险较高,特别是部分复杂地质地区的隧道工程及地铁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较高,如上半年的广东佛山“2•7”地铁坍塌重大事故,以及2017年的建筑业1起隧道瓦斯爆炸重大事故和2起隧道坍塌重大涉险事故。 通报分析,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部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牢,存在侥幸心理,大部分的事故中施工单位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关系界限不清、职责不明,现场管理混乱,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安全技术交底和培训教育流于形式,不按专项方案施工,施工现场违规违章行为普遍,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建设、监理等单位未严格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 通报指出,当前,全国建筑业规模庞大,在建工程数量持续保持在高位,且目前正值汛期和施工旺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清醒认识建筑业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筑牢安全红线意识,全面加强建筑业安全生产工作。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化复杂地质条件下施工安全风险管控,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和事故调查处理力度,扎实做好当前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通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责任制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要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分包和劳务队伍的入场审核和管理,督促建设单位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建议。 各省(区、市)要每半年开展一次、各地(市)要每季度开展一次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督查检查。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等失信行为的,严格按规定将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人员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实施有效惩戒。 通报特别强调要确保建筑业汛期安全。要加强汛期值班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险情要立即将所有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切实保证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转自慧聪消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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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
26日
2018年
应急管理部公告批准38619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人员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公告 2018年第5号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人事〔2007〕44号)和《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恢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人事〔2017〕83号),经各有关单位组织申报,省级、部门注册机构初审,国家注册机构审核合格,应急管理部批准下列38619名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条件的人员注册,特此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告内容有异议,应当以真实身份(单位提出的应当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书面向应急管理部人事司反映。 联系电话:010-84911404、84945620、83933212。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邮编:100054。 附件: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人员名单(第三批) 应急管理部 2018年7月1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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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
12日
2018年
职称评审大变革!打破学历、资历限制,重要人才可直接评高级!
“优化职称专业,开展社会化评价。” 4月9日,浙江省举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详细解读了这项新政。除浙江之外,广东、四川、甘肃等省份,也于近日相继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经小编整理,浙江省职称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包括: 1、职称系列:全部设置到正高级 长期以来,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11个职称系列并未设置正高级职称。通过改革,原来未设置正高的职称系列将全部设置到正高级。 “教授级高工”,是较常见的一个名词,很多人把这一称谓视同教授的正高级职称。实际上,“教授级高工”只是享受教授或研究员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 工程系列的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随着改革的进一步实施,还将有望出现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会计师,乃至正高级船长和正高级领航员。 2、打破学历、资历限制 在原有制度中,一些学历不高、没去评过职称但实际能力强的人才,缺少足够的成长通道。为此,浙江省提出打破学历、资历限制,对取得重大“标志性业绩成果”的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 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为进一步吸引人才,今后凡是新引进的海内外人才、优秀的高技能人才、在我省合法就业的外籍和港澳台人才,均可参加职称评审,甚至可以根据实际能力业绩,破格评审。 3、下放评审权,在工程领域推行社会化评价 向行业放权:由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牵头,行业龙头企业参与,组织开展业内职称评审工作,条件标准成熟一个,授权一个,实现直接评审工作中“政府退,市场进”。 向企事业单位放权: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也将逐步推进开展自主职称评审。 根据不同专业,允许灵活调整评委会组成人数,并打破一年一评审的固有模式,组建评委会常设机构,可实施专项评审。 4、取消“硬杠杠” 坚持把品德放在首位,对外语、计算机和论文不作统一要求。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不作统一要求,并不是一概不作要求。而是引导专业技术人才掌握与自身工作有关、有用的专业英语和计算机技术。 论文、科研成果的条件也将在评审中更加合理地设置,不再作为限制性条件,探索以专利成果、教案、病例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的要求,不搞“一刀切”。 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 省人力社保厅宋副厅长表示,要鼓励教师上讲台,医生到临床,工程师到实验室、厂房工地,农业技术人员到田间地头,在火热的基层一线建功立业,让干得好的人能评得上。 5、优化评审专业 对符合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特点的,增加评审专业。 对于体制外的新业态、新产业,更要做好人才评价工作,争取在更多的领域开展社会化评价。 6、职称证书电子化 浙江是全国唯一实行职称证书电子化的省份,证书可从浙江政务服务网上直接下载打印。此外,还提出加快人才数据库、职称评价服务平台建设,加强职称信息化服务和监管。 这个信息化不是简单的电子证书的静态展示,是要建立专业技术人才的从业档案,要让很多不可以评价的,原来没有办法去评价的业绩变得可以评价。 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对于党和政府团结凝聚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党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现就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立足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职业特点,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让专业技术人才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深耕专业,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推进。针对现行职称制度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反映的突出问题,精准施策。把握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分类评价。 ——坚持以用为本、创新机制。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把人才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 (三)主要目标。通过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重点解决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服务不够规范配套等问题,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更趋合理,能力素质不断提高。力争通过3年时间,基本完成工程、卫生、农业、会计、高校教师、科学研究等职称系列改革任务;通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 二、健全职称制度体系 (四)完善职称系列。保持现有职称系列总体稳定。继续沿用工程、卫生、农业、经济、会计、统计、翻译、新闻出版广电、艺术、教师、科学研究等领域的职称系列,取消个别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职称系列,整合职业属性相近的职称系列。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探索在新兴职业领域增设职称系列。新设职称系列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设置职称系列。职称系列可根据专业领域设置相应专业类别。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参加通用专业职称评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近专业职称评审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特殊专业职称评审可根据军队实际情况制定评审办法,评审结果纳入国家人才评价管理体系。 (五)健全层级设置。各职称系列均设置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其中高级职称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分为助理级和员级,可根据需要仅设置助理级。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以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六)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以职业分类为基础,统筹研究规划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框架,避免交叉设置,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三、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八)科学分类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分系列修订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对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要求不高的职称系列和岗位,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九)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四、创新职称评价机制 (十)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独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单独评审。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十一)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十二)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以及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单位,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进行职称评审。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职称评价需求,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 (十三)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企事业单位领导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加强评价能力建设,强化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 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事项,大力查处开设虚假网站、制作和贩卖假证等违纪违法行为,打击考试舞弊、假冒职称评审、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 五、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十四)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紧密结合专业技术领域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在工程、卫生、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教育、翻译、新闻出版广电等专业领域,逐步建立与职称制度相衔接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制度,加快培育重点行业、重要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加快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 (十五)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坚持以用为本,深入分析职业属性、单位性质和岗位特点,合理确定评价与聘用的衔接关系,评以适用、以用促评。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六、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十六)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部门在职称评价工作中要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公共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审批事项,减少微观管理,减少事务性工作。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地或社会组织,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十七)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全覆盖、可及性、均等化的要求,打破地域、所有制、身份等限制,建立权利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健全专业化的考试评价机构,建立职称评审考试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选择应用性、实践性、社会通用性强的职称系列,依托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积极探索跨区域职称互认。在条件成熟的领域探索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结果的国际互认。 (十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研究、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优势,鼓励其参与评价标准制定,有序承接具体评价工作;用人单位作为人才使用主体,要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状况,自主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或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实现评价结果与使用有机结合。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将职称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配套措施,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坚持分类推进、试点先行、稳步实施,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加强职称管理法治建设,完善职称政策法规体系。加强舆论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来源: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网、浙江在线、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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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
12日
2018年
财政部正式通知:17%和11%税率各下降1个点,一般纳税人可转为小规模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注:建筑业因适用于11%税率,则由11%降至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附:最新增值税税目税率表序号类别税目税率1应税—货物销售或进口货物16%2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3应税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6%4应税—货物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0%5应税服务—交通运输陆路运输服务10%水路运输服务10%航空运输服务10%管道运输服务10%6应税服务—邮政服务邮政普遍服务10%邮政特殊服务10%其他邮政服务10%7应税服务—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10%8应税服务—建筑服务工程服务10%安装服务10%修缮服务10%装饰服务10%其他建筑服务10%9应税服务—现代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10%10应税服务—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10%11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10%12应税服务—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6%13应税服务—金融服务贷款服务6%直接收费金融服务6%保险服务6%金融商品转让6%14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的无形资产销售6%15应税服务—现代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6%信息技术服务6%文化创意服务6%物流辅助服务6%鉴证咨询服务6%广播影视服务6%商务辅助服务6%其他现代服务6%16应税服务—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6%教育医疗服务6%旅游娱乐服务6%餐饮住宿服务6%居民日常服务6%其他生活服务6%17出口货物货物0%18出口劳务劳务0%19航天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0%20国际运输服务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0%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0%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0%21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研发服务0%合同能源管理服务0%设计服务0%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0%软件服务0%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0%信息系统服务0%业务流程管理服务0%离岸服务外包业务0%转让技术0%22其他服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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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13日
2017年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将消防安全的总体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严格审核。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五)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七)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五)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八)文化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九)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 第十四条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五)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六)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八)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九)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十)人防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十二)体育、宗教事务、粮食等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三)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十四)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十五)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十六)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公安消防部门。 (十七)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四章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五)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十七条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石化、轻工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章责任落实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每年组织对省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联席会议等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应当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国务院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条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由公安消防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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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里这些消防安全知识一定要知道
昨日从哈尔滨市公安消防部门获悉,今年10月以来,全市共发生火灾90余起,同比下降20%,但居民家庭火灾次数呈明显上升趋势。为了加强冬季防火用电安全,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知识,防患于未然,大连市公安消防部门提醒市民注意以下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 严格明火管理 (一)严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动用明火。 (二)严禁在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动用明火施工作业。 (三)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的演出、放映场所观众厅内动用明火。 (四)严禁在库房内动用明火。 (五)严禁在地下室生产、储存甲乙类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液化石油气。 (六)严禁明火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时间和范围动用明火。 (七)严禁明火作业人员无证操作或违反操作规程。 (八)餐厅等场所使用明火期间必须明确看护人员,落实看护措施。 严格用电管理 (一)严禁拆改金属配电箱,严禁在配电箱周围堆放可燃物和其他杂物。 (二)严禁电气线路使用麻花线,应使用铜芯电缆或护套软线。 (三)严禁电气线路铰接,应使用压接法连接。 (四)严禁将移动式插座、充电宝电池等放置在可燃物上或被可燃物覆盖,严禁串接、超负荷使用。 (五)严禁将电线未经穿管保护直接穿过或敷设在可燃物上,空调等功率较大的电气设备应该单独供电,电线独立敷设。 (六)严禁在营业场所、厂房车间、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子、电热毯、电熨斗、热得快等)。 (七)严禁安装大于60瓦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高温照明灯具。 (八)严禁超过额定功率超负荷安装使用电气设备。 严格用气管理 (一)严禁将液化石油气钢瓶存放在住人的房间、办公室和人员稠密的公共场所。严禁液化气钢瓶与其他火源同室布置。 (二)液化石油气钢瓶与单台燃气灶具之间应使用耐油橡胶软管连接,长度应控制在1.2米至2米之间,且不应有接口。 (三)多台燃气灶具、供气距离超过2米时,应采用硬管连接。 (四)液化石油气不得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 (五)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公斤的,应设置独立的气瓶间。 (六)气瓶间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度不应低于2.2米,地面材料应采用不发生火花材料,不得与厨房有连通的门、窗、洞口。且应设通风面积不应小于300平方厘米/平方米的下通风式通风口。 (七)气瓶间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开关应安装在室外。应配备不少于2具8公斤的干粉灭火器。 (八)燃气管道应明设,位置应远离热源,灶前管与燃气灶具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0.5米,且严禁敷设在灶具正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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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消防知识】常用消防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灭火器的种类很多,按其移动方式可分为:手提式和推车式;按驱动灭火剂的动力来源可分为:储气瓶式、储压式、化学反应式,按所充装的灭火剂则又可分为:泡沫、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酸碱、清水等。 灭火器适应火灾及使用方法(手提式)泡沫灭火器 1.泡沫灭火器适应火灾及使用方法。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扑救一般B类火灾,如油制品、油脂等火灾,也可适用于A类火灾,但不能扑救B类火灾中的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的火灾,如醇、酯、醚、酮等物质火灾;也不能扑救带电设备及C类和D类火灾。 使用方法:可手提筒体上部的提环,迅速奔赴火场。这时应注意不得使灭火器过分倾斜,更不可横拿或颠倒,以免两种药剂混合而提前喷出。当距离着火点10米左右,即可将筒体颠倒过来,一只手紧握提环,另一只手扶住筒体的底圈,将射流对准燃烧物。在扑救可燃液体火灾时,如已呈流淌状燃烧,则将泡沫由远而近喷射,使泡沫完全覆盖在燃烧液面上;如在容器内燃烧,应将泡沫射向容器的内壁,使泡沫沿着内壁流淌,逐步覆盖着火液面。切忌直接对准液面喷射,以免由于射流的冲击,反而将燃烧的液体冲散或冲出容器,扩大燃烧范围。在扑救固体物质火灾时,应将射流对准燃烧最猛烈处。灭火时随着有效喷射距离的缩短,使用者应逐渐向燃烧区靠近,并始终将泡沫喷在燃烧物上,直到扑灭。使用时,灭火器应始终保持倒置状态,否则会中断喷射。 (手提式)泡沫灭火器存放应选择干燥、阴凉、通风并取用方便之处,不可靠近高温或可能受到曝晒的地方,以防止碳酸分解而失效;冬季要采取防冻措施,以防止冻结;并应经常擦除灰尘、疏通喷嘴,使之保持通畅。推车式泡沫灭火器 2.推车式泡沫灭火器适应火灾和使用方法。 其适应火灾与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相同。 使用方法:使用时,一般由两人操作,先将灭火器迅速推拉到火场,在距离着火点10米左右处停下,由一人施放喷射软管后,双手紧握喷枪并对准燃烧处;另一个则先逆时针方向转动手轮,将螺杆升到最高位置,使瓶盖开足,然后将筒体向后倾倒,使拉杆触地,并将阀门手柄旋转90度,即可喷射泡沫进行灭火。如阀门装在喷枪处,则由负责操作喷枪者打开阀门。 灭火方法及注意事项与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基本相同,可以参照。由于该种灭火器的喷射距离远,连续喷射时间长,因而可充分发挥其优势,用来扑救较大面积的储槽或油罐车等处的初起火灾。空气泡沫灭火器 3.空气泡沫灭火器适应火灾和使用方法。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基本上与化学泡沫灭火器相同。但抗溶泡沫灭火器还能扑救水溶性易燃、可燃液体的火灾如醇、醚、酮等溶剂燃烧的初起火灾。 使用方法: 使用时可手提或肩扛迅速奔到火场,在距燃烧物6米左右,拔出保险销,一手握住开启压把,另一手紧握喷枪;用力捏紧开启压把,打开密封或刺穿储气瓶密封片,空气泡沫即可从喷枪口喷出。灭火方法与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相同。但空气泡沫灭火器使用时,应使灭火器始终保持直立状态、切勿颠倒或横卧使用,否则会中断喷射。同时应一直紧握开启压把,不能松手,否则也会中断喷射。酸碱灭火器 4.酸碱灭火器适应火灾及使用方法。 适应范围: 适用于扑救A类物质燃烧的初起火灾,如木、织物、纸张等燃烧的火灾。它不能用于扑救B类物质燃烧的火灾,也不能用于扑救C类可燃性气体或D类轻金属火灾。同时也不能用于带电物体火灾的扑救。 使用方法: 使用时应手提筒体上部提环,迅速奔到着火地点。决不能将灭火器扛在背上,也不能过分倾斜,以防两种药液混合而提前喷射。在距离燃烧物6米左右,即可将灭火器颠倒过来,并摇晃几次,使两种药液加快混合;一只手握住提环,另一只手抓住筒体下的底圈将喷出的射流对准燃烧最猛烈处喷射。同时随着喷射距离的缩减,使用人应向燃烧处推近。二氧化碳灭火器 5.二氧化碳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灭火时只要将灭火器提到或扛到火场,在距燃烧物5米左右,放下灭火器拔出保险销,一手握住喇叭筒根部的手柄,另一只手紧握启闭阀的压把。对没有喷射软管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应把喇叭筒往上板70-90度。使用时,不能直接用手抓住喇叭筒外壁或金属连线管,防止手被冻伤。灭火时,当可燃液体呈流淌状燃烧时,使用者将二氧化碳灭火剂的喷流由近而远向火焰喷射。如果可燃液体在容器内燃烧时,使用者应将喇叭筒提起。从容器的一侧上部向燃烧的容器中喷射。但不能将二氧化碳射流直接冲击可燃液面,以防止将可燃液体冲出容器而扩大火势,造成灭火困难。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6.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一般由两人操作,使用时两人一起将灭火器推或拉到燃烧处,在离燃烧物10米左右停下,一人快速取下喇叭筒并展开喷射软管后,握住喇叭筒根部的手柄,另一人快速按逆时针方向旋动手轮,并开到最大位置。灭火方法与手提式的方法一样。 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在室外使用的,应选择在上风方向喷射。在室外内窄小空间使用的,灭火后操作者应迅速离开,以防窒息。1211手提式灭火器 7.1211手提式灭火器使用方法。 使用时,应将手提灭火器的提把或肩扛灭火器带到火场。在距燃烧处5米左右,放下灭火器,先拔出保险销,一手握住开启把,另一手握在喷射软管前端的喷嘴处。如灭火器无喷射软管,可一手握住开启压把,另一手扶住灭火器底部的底圈部分。先将喷嘴对准燃烧处,用力握紧开启压把,使灭火器喷射。当被扑救可燃烧液体呈现流淌状燃烧时,使用者应对准火焰根部由近而远并左右扫射,向前快速推进,直至火焰全部扑灭。如果可燃液体在容器中燃烧,应对准火焰左右晃动扫射,当火焰被赶出容器时,喷射流跟着火焰扫射,直至把火焰全部扑灭。但应注意不能将喷流直接喷射在燃烧液面上,防止灭火剂的冲力将可燃液体冲出容器而扩大火势,造成灭火困难。如果扑救可燃性固体物质的初起火灾时,则将喷流对准燃烧最猛烈处喷射,当火焰被扑灭后,应及时采取措施,不让其复燃。1211灭火器使用时不能颠倒,也不能横卧,否则灭火剂不会喷出。另外在室外使用时,应选择在上风方向喷射;在窄小的室内灭火时,灭火后操作者应迅速撤离,因1211灭火剂也有一定的毒性,以防对人体的伤害。推车式1211灭火器 8.推车式1211灭火器使用方法。 灭火时一般由二个操作,先将灭火器推或拉到火场,在距燃烧处10米左右停下,一人快速放开喷射软管,紧握喷枪,对准燃烧处;另一个则快速打开灭火器阀门。灭火方法与手提式1211灭火器相同。 推车式灭火器的维护 推车式灭火电器的维护要求与手提式1211灭火器相同。1301灭火器 9.1301灭火器的使用。 1301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适用范围与1211灭火器相同。但由于1301灭火剂喷出成雾状,在室外有风状态下使用时,其灭火能力没1211灭火器高,因此更应在上风方向喷射。干粉灭火器 10.干粉灭火器适应火灾和使用方法。 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适用于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带电设备的初起火灾;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除可用于上述几类火灾外,还可扑救固体类物质的初起火灾。但都不能扑救金属燃烧火灾。 灭火时,可手提或肩扛灭火器快速奔赴火场,在距燃烧处5米左右,放下灭火器。如在室外,应选择在上风方向喷射。使用的干粉灭火器若是外挂式储压式的,操作者应一手紧握喷枪、另一手提起储气瓶上的开启提环。如果储气瓶的开启是手轮式的,则向逆时针方向旋开,并旋到最高位置,随即提起灭火器。当干粉喷出后,迅速对准火焰的根部扫射。使用的干粉灭火器若是内置式储气瓶的或者是储压式的,操作者应先将开启把上的保险销拔下,然后握住喷射软管前端喷嘴部,另一只手将开启压把压下,打开灭火器进行灭火。有喷射软管的灭火器或储压式灭火器在使用时,一手应始终压下压把,不能放开,否则会中断喷射。 干粉灭火器扑救可燃、易燃液体火灾时,应对准火焰要部扫射,如果被扑救的液体火灾呈流淌燃烧时,应对准火焰根部由近而远,并左右扫射,直至把火焰全部扑灭。如果可燃液体在容器内燃烧,使用者应对准火焰根部左右晃动扫射,使喷射出的干粉流覆盖整个容器开口表面;当火焰被赶出容器时,使用者仍应继续喷射,直至将火焰全部扑灭。在扑救容器内可燃液体火灾时,应注意不能将喷嘴直接对准液面喷射,防止喷流的冲击力使可燃液体溅出而扩大火势,造成灭火困难。如果当可燃液体在金属容器中燃烧时间过长,容器的壁温已高于扑救可燃液体的自燃点,此时极易造成灭火后再复燃的现象,若与泡沫类灭火器联用,则灭火效果更佳。 使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扑救固体可燃物火灾时,应对准燃烧最猛烈处喷射,并上下、左右扫射。如条件许可,使用者可提着灭火器沿着燃烧物的四周边走边喷,使干粉灭火剂均匀地喷在燃烧物的表面,直至将火焰全部扑灭。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11.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与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使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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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全国消防日,向逆火而行的他们致敬!
在熊熊烈火中创造人间奇迹,在千难万险中架起生命天梯,以大智大勇迎接灾魔肆虐,以大忠大诚粉碎灾难偷袭。 今天,119全国消防日!让我们一起,向逆火而行的英雄致敬! 2017年10月31日,江西瑞昌,一辆大货车与油罐车相撞,一名驾驶员被压在车轮下。 他和两名战友徒手刨土救援,却被突然滑落的大货车压住…… 他叫鲁信,牺牲时年仅21岁工作中的鲁信 “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他主动请缨,在青川与战友一起,连续奋战68小时,救出17名被困群众。 2016年7月,超强台风“尼伯特”袭击福建,他作为百人突击队的分队长之一,打开救生通道,救出多名被困群众。 他叫涂颜淼,是党的十九大代表。 他在今年国庆前结婚,国庆节第一天便返回工作岗位。 节日期间,他和战友们,40余次参与处置各类灭火和救援行动及执勤保卫工作。 他叫朱志强,被称为消防“最美新郎”。 一个被烧得发黑的煤气罐,阀门处还吐着1米长的火舌,“谁也不知道,它是否会爆炸! 网友说我是拿命在赌,是的,因为我是消防兵!” 他叫皇甫江武,网友称他“抱火哥”。 面对熊熊烈火,他们逆向而行!穿越浓烟,蹈火踏浪,将生死置之度外。 面对湍急洪流,他们用坚实的臂膀铸就钢铁长城,用温暖的怀抱、结实的后背、紧握的双手,在抗洪抢险一线传递大爱无疆。 面对地动山摇,他们义无反顾迅速驰援,撬开残垣、搬走碎砖瓦砾,不知疲倦、永不放弃! 或许,你会觉得他们离我们有些远,其实,他们就在我们身边:帮居民取钥匙、“捅”马蜂窝…… 因为有他们,我们的生活更多了一份安全保障。 一个个橙色的身影 一滴滴晶莹的汗珠 一次次救援的行动 一幕幕感人的瞬间 他们不是铁人,也需要休息,不过睡觉的时间可能很短,地点也容不得挑剔,因为下一场战斗可能马上到来。 他们也是普通儿郎,也有儿女情长。 不过越是节假日,越不能与家人团聚! 舍小家顾大家,一家不圆万家圆! 他们说,穿上消防服,就已经选择了奉献。 奉献一份光、一份热、一份执着的信念。 在火海中逆行,在危难处现身。11月9日,全国消防日,我们向这群最可爱的人致敬! 我们的每一份时光静好,都是他们负重前行的意义。全国消防日,向逆火而行的他们致敬! 有一种力量叫拼搏, 有一种精神叫奉献, 有一种忠诚叫消防! 今天,我们向逆火而行的他们致敬! 也愿每一位消防员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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